2.有关省(区、市)师资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普通高中新课程骨干培训者国家级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要高度重视培训工作,精心选拔骨干培训者按期参加国家级培训。同时充分发挥这批骨干培训者的重要作用,努力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素质较高、相对稳定的高中新课程骨干培训者队伍,推动本地区新课程师资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
3.培训工作采取项目单位负责制。各培训承办单位应切实加强对培训工作的指导,组成以校(院)长为组长的培训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培训主管部门,做好协调保障工作。各培训承办单位应主动向本省(区、市)教育厅(教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培训工作,争取其指导和支持,确保培训任务的圆满完成。
十、培训管理
1.各培训承办单位应成立学科专家培训指导小组,选择学科培训的主持人负责培训工作;各培训班应配备专职班主任,随班作好培训班级的组织管理工作。
2.各培训承办单位应有效整合省内外优质资源,联合其他院校、教研部门的培训力量,汲取和借鉴本地区新课程培训的经验,积极创新培训方式和培训模式。
3.各培训承办单位应严格制定并执行学员管理制度,保证学员培训期间的安全。累计缺勤l天以上者或严重违纪者,应取消其培训资格,并以书面形式报教育部师范司,同时通知其所在省(区、市)教育厅(教委)师范处。
4.培训结束一个月之内,各培训承办单位应向教育部师范教育司报送综合报告,全面汇报培训的情况。
十一、培训评估
l.教育部师范司将组织评估专家对培训工作进行抽查、评估、指导。
2.教育部师范司统一设计问卷,对各培训承办单位的培训效果进行学员问卷调查(具体问卷另发),请培训承办单位在培训结束时,组织学员认真填写问卷,整理统计后,报师范教育司。
3.培训承办单位应对培训学员的学习效果采用过程性评价,根据学员的出勤情况、完成学习任务情况,采用学员互评、专家评价、班主任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合格者颁发《普通高中新课程骨干培训者国家级培训合格证书》,此证书按照统一格式由各培训承办单位自行印制颁发(证书样式附后)。
附件:普通高中新课程骨干培训者国家级培训合格证书样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