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向新生发放录取通知书时必须附寄资助经济困难学生有关政策介绍材料的紧急通知

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向新生发放录取通知书时必须附寄资助经济困难学生有关政策介绍材料的紧急通知
(教学厅[2004]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2004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正在进行。为进一步做好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工作,保证今年录取的经济困难学生能顺利入学,现将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一、多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问题,这不仅直接关系到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也关系到学校乃至社会的稳定,是涉及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大事。各地区、各高校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狠抓落实,把保证录取的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

  二、近年来我部一直要求各高校必须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的同时,附寄资助经济困难学生有关政策的介绍材料。现再次强调,各高校必须采取各种措施确保今年录取的新生能够及时了解国家资助经济困难学生政策,尤其是要向广大新生重点宣传《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精神。向新生说明,国家已采取了新的政策措施,更好地解决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学生在新学期得到国家助学贷款,解除他们入学前的忧虑。凡是此前已经寄发新生录取通知书而未寄送有关资助政策介绍材料的高等学校,必须补寄。

  三、新学期开学时,各高校要继续设立"绿色通道",确保今年录取的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各高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经济困难学生入学,如发生此类情况,要追究有关高校主要领导的责任。对于没有按时报到的新生,学校要查明原因。对由于经济困难原因而不能入学的新生,学校要采取相应措施,让他们顺利入学。

  四、各地区、各高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关于教育收费的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不得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高等学校收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