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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一、营业收入。是指宾馆招待所在经营活动中由于提供劳务或销售商品等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客房收入、餐饮收入、商品部收入、车队收入、洗衣收入、娱乐收入、其他收入。
  二、利润。宾馆招待所利润总额由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组成。
  1、营业利润。是指营业收入扣除营业成本、营业费用、营业税金、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后的净额。
  2、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和扣除投资损失后的数额。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取得的股利、债券利息、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帐面净值的差额。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帐面净值的差额等。
  3、营业外收支净额。是指营业外收入减营业外支出后的净额。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与宾馆招待所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和变卖的净收益、罚款净收入、确实无法支付而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礼品折价收入、其他收入等。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和毁损、报废的净损失、非常损失、技工学校经费、赔偿金、违约金、罚息、公益救济性捐赠等。
  4、宾馆招待所发生年度亏损,可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延续5年未弥补的亏损,用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
  三、利润分配。宾馆招待所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被没收财物损失和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款;
  (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指超过用所得税前的利润抵补亏损的期限,仍未补足的亏损);
  (三)提取盈余公积金;
  1、宾馆招待所按不低于当年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的10%提取盈余公积金,当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金的50%时可不再提取。
  2、盈余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弥补亏损和按照国家规定转增资本金等。但转增后留存宾馆、招待所的盈余公积金以不少于注册资金的25%为限。
  (四)提取公益金;
  1、宾馆招待所按不高于盈余公积金的提取比例计提公益金。
  2、公益金主要用于宾馆招待所职工住宅等集体福利设施支出和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福利性支出。
  (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1、宾馆招待所以前年度未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分配。
  2、宾馆招待所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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