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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9、排污费,指宾馆招待所按规定交纳的排污费用。
  10、税金,指宾馆招待所按规定支付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11、土地使用费,指宾馆招待所使用土地而支付的费用。
  12、土地损失补偿费,指宾馆招待所在经营过程中破坏的国家不征用的土地所支付的费用。
  13、技术转让费,指宾馆招待所使用非专利技术而支付的费用。
  14、低值易耗品摊销,指除营业部门外的其他部门领用低值易耗品的摊销费用。
  15、交际应酬费,指在业务交往过程中开支的业务招待费用。
  16、折旧费,指全部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
  17、修理费,指单位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发生的修理费用。
  18、职工住房管理费,指职工宿舍发生的住房后期管理费。
  19、事业管理费,指按规定支付给管理部门的费用。事业管理费按营业收入的1-2%计提。
  四、财务费用。是指宾馆招待所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加息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费用。
  五、宾馆招待所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交际应酬费用,按全年营业收入额的1-2%控制使用,据实列支。
  六、宾馆招待所列入成本费用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分别按下列比例提取:
  职工福利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包括单位参加职工医药保险交纳的医疗保险费),医护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不包括职工福利设施的支出。
  职工教育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
  工会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
  七、宾馆招待所的下列支出,不得计入成本、费用:
  1、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购入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发生的支出;
  2、对外投资支出和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
  3、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支付的各项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罚款,以及赞助、捐赠支出;
  5、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开支。
  八、宾馆招待所成本费用核算必须按权责发生制原则,严格区分本期成本费用与下期成本费用的界限,直接费用与间接费用的界限。
  第十一条 营业收入、利润及其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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