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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 存货的计价。宾馆招待所的存货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物料用品、低值易耗品、商品等。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
  购入的原材料、燃料、物料用品、低值易耗品,按原始进价加由宾馆招待所可直接认定的运杂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根据宾馆招待所的经营特点,购入的燃料、物料用品等多为自用,且往往是一次大批同种存货,对这类存货,其购入成本应包括买价和直接发生的运杂费等费用;对于一次购买多种存货的,发生的运杂费等往往不好直接认定到某种存货中,这种情况下可作为营业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运杂费指除商品以外的存货入库前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管费、途中保险费、运输途中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及折旧、修理等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作为固定资产。
  第十条 成本和费用。
  一、营业成本。宾馆招待所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计入营业成本,包括:
  1、宾馆招待所直接耗用的原材料、调料、配料、辅料、燃料等直接材料,包括宾馆招待所餐饮部和餐馆耗用的食品、饮料的原材料、调料、配料成本;餐馆、浴池耗用的燃料成本;宾馆招待所洗衣房、洗染店、耗用的原材料、辅料成本。
  2、进价成本。分为国内购进商品进价成本和国外购进商品进价成本。
  国内购进商品进价成本是指购进商品原价。
  国外购进商品进价成本是指进口商品在购进中发生的实际成本。包括:
  (1)进价
  (2)进口税金
  (3)购进外汇价差
  (4)支付委托外贸部门代理进口的手续费。
  3、其他成本,指宾馆招待所出售无形资产、存货(不包括商品)的实际成本。
  二、营业费用。是指各营业部门在经营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管费、保险费、燃料费、水电费、广告宣传费、邮电费、差旅费、洗涤费、清洁卫生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物料消耗、经营人员的工资(含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工作餐费、服装费以及其他营业费用。有关项目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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