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卫生陶瓷产品质量对比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1994年4月18日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卫生陶瓷产品质量的对比监督检验工作,保证产品标准的贯彻执行,促进产品质量及企业(省、市质检站)检验水平的不断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卫生陶瓷产品质量对比监督检验工作,坚持“管、帮、促”相结合的原则,切实把好质量关。
第三条 国家建筑卫生陶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简称国家建陶质检中心),负责全国建筑卫生陶瓷及其卫生陶瓷配件产品质量的对比监督检验工作。
第四条 建筑卫生陶瓷及其卫生陶瓷配件产品质量检验分为突击性抽查监督检验和日常对比监督检验二种。突击抽查监督检验主要检查企业产品质量情况,日常对比监督检验主要检查对比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同时监督产品质量。
第五条 建筑卫生陶瓷及其配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结果一律以国家建陶质检中心结果为准,对比监督检验允许误差见
建筑卫生陶瓷企业质量管理规程第
十三条。
第六条 国家建陶质检中心有权利用企业(省、市质检站)的检验手段,组织企业(省、市质检站)检验人员对有关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第七条 日常对比监督检验送样的要求是:
(1)常年稳定生产的产品,每年寄(送)样一次,已具备建筑卫生陶瓷生产企业检验室基本条件的,可以每两年寄(送)样一次。各省(直辖市、计划审列市)建材质检站每年寄(送)样一次,样品数量根据产品标准规定的检测内容,确定其送样数量。样品应按有关规定随机抽取。
(2)在国家或局级抽查后,企业可免送当年的对比监督检验样,以减少企业的负担。
第八条 对样品的要求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