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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认可行风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对涉及承担认可约束、行业自律职能的认可机构和人员注册机构,承担强制性认证业务或政府有关部门指定采信认证业务的认证机构,承担授权业务的国家质检中心和国家级资质认定实验室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和不正之风案件线索的举报、申诉、投诉,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职责范围开展调查或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国家认监委、认可机构或人员注册机构联系汇报。
  第十六条 对不落实认证认可行风建设任务或不正之风问题突出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构成违法违规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对纠风工作中有关涉及违法违纪问题的反映应予保密。
  第十八条 认证认可行风测评、检查、案件调查情况应综合评估,及时向国家认监委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提出报告。

第四章 组织保障

  第十九条 认证认可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的领导机构是国家认监委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
  第二十条 认证认可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的办事机构是国家认监委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认证认可行风建设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并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进行责任分解,实行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国家认监委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建立认证认可行风建设信息沟通和协调联络机制,接受社会各界特别是认证认可从业机构和广大认证认可从业人员的投诉和意见建议,按照规定程序回复受理和处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为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提供所需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认监委机关、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国家认监委下属单位,国家认监委负责业务管理的合格评定及认证认可等机构,依法批准设立的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等机构,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或授权的检验、检测机构。
  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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