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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认可行风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第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坚持正面引导、典型示范,通过开展认证认可文化建设活动、“文明单位”和“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和认证检测机构品牌化建设等活动,加强行风建设工作力度,提高行风建设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使从业人员增强行业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
  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认证认可行风状况定期进行民主测评,了解掌握有关各方对认证认可行风的反映。
  国家认监委组织全国性及有关指定机构的认证认可行风测评,指导认可约束和行业自律等方面的行风测评工作。认证认可从业机构要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职责任务,组织开展行风测评。行风测评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测评结果可通过一定形式对外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认证认可行风测评的方式,可根据需要采用调查问卷、明察暗访、媒体征集意见和召开座谈会等;测评内容,根据各单位性质和业务的不同,可包括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认可约束、行业自律、行风管理、服务质量与效率、认证认可结果的信任度、工作人员行为评价等方面。
  第十三条 建立对认证认可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行风监督制度,面向认证认可服务对象调查了解行风情况。监督内容,主要包括执业公正性、规范性、廉洁性评价等内容,可采取客户满意度调查、电话回访、廉洁从业调查表、廉政监督卡、绩效考核等多种形式对工作人员执业行为和行风情况进行测评或监测;同时向客户公开监督投诉、客户服务电话及联系部门等信息,方便服务对象反映情况。
  第十四条 对认证认可行风状况和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或专项部署,对本单位的行风建设情况及制度执行进行专项检查,督促下属单位落实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任务。检查可采取抽查与座谈调研相结合、明察和暗访相结合、互查和互评相结合、查办案件与行风检查相结合等形式进行。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时限和反馈要求。
  第十五条 对涉及认证认可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和不正之风案件线索的举报、申诉、投诉,应及时向国家认监委纪检监察部门反映。国家认监委相关部门按照有关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调查或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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