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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认可行风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第六条 开展认证认可行风建设,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重在建设,着力倡导优良作风,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形象,着重纠正不正之风,治理行业乱象。
  第七条 通过深入持久的认证认可行风建设,在全行业倡导“公正、科学、诚信、责任”的认证认可价值理念,以实现管理科学高效、服务优质规范、行业风气公正廉洁、认证结果真实可信的目标。

第二章 任务

  第八条 建立健全认证认可监管部门和认证认可从业机构的行风建设工作机构和制度规定,及时收集社会公众、服务对象、政府机构及国际社会对认证认可行业的反映,分析存在问题和隐患苗头,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任务,切实提高认证认可活动的公正性、服务的规范性、行业的廉洁性、服务的满意度,对认证认可结果的信任度。
  第九条 开展纠正认证认可行业不正之风工作,重点治理在认证认可行政审批、执法检查等政务活动和认证认可评审、检查、检测、咨询、培训、考试等业务活动中存在的以权谋私、以评谋私、以检谋私、以证谋私行为,违规执法、违规评审、违规检测、违规执业、违规发证、违规收费行为,以及侵害服务对象和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国家认监委要认真组织开展并带头落实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任务。机关各部门要把认证认可行风建设工作要求纳入本部门的日常工作之中,既要抓本职业务工作又要抓好政风行风建设有关工作。
  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和地方党委政府的有关要求,在履行认证监管工作职责的同时,组织开展本辖区的认证认可行风建设工作。
  承担认可约束、行业自律职能的认可机构、人员注册机构,承担强制性认证业务或政府有关部门指定采信认证业务的认证机构,承担授权业务的国家质检中心和国家级资质认定实验室,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健全行风建设工作制度,明确有领导责任、有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有工作计划、有监督检查、有违规处理及应急处置的内部管理工作机制。
  其他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和认证认可技术服务机构,要积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建立行风建设工作制度,做好本单位的行风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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