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是否可能足以实现审计目的;
(二)如果可能足以实现审计目的,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产生的预期影响。
第九条 在确定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是否可能足以实现审计目的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
(一)内部审计的客观性;
(二)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三)内部审计人员在执行工作时是否可能保持应有的职业关注;
(四)内部审计人员和注册会计师之间是否可能进行有效的沟通。
第十条 在确定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产生的预期影响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内部审计人员已执行或拟执行的特定工作的性质和范围;
(二)针对特定类别的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
(三)在评价支持相关认定的审计证据时,内部审计人员的主观程度。
第二节 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特定工作
第十一条 如果拟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特定工作,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内部审计人员的特定工作并实施审计程序,以确定该工作是否足以实现审计目的。
第十二条 在确定内部审计人员的特定工作是否足以实现审计目的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
(一)内部审计工作是否由经过充分技术培训且精通业务的人员执行;
(二)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是否得到适当的监督、复核和记录;
(三)内部审计人员是否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使其能够得出合理的结论;
(四)内部审计人员得出的结论是否恰当,编制的报告是否与已执行工作的结果一致;
(五)内部审计人员披露的例外或异常事项是否得到恰当解决。
第三节 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三条 如果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特定工作,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下列事项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一)针对内部审计人员工作的恰当性进行评价得出的结论;
(二)针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实施的审计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