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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11号——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2010修订)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11号--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财会[2010]21号 财政部 2010年11月1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时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明确注册会计师利用内部审计人员工作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内部审计可能与注册会计师审计相关的情况,但不适用于内部审计人员在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程序时提供直接帮助的情况。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标是由管理层和治理层确定的。尽管内部审计的目标和注册会计师的目标不同,但用以实现各自目标的某些方式可能是相似的。

  第四条 无论内部审计的自主程度和客观性如何,都不能像注册会计师那样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时独立于被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对发表的审计意见独立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并不因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而减轻。

第二章 定义

  第五条 内部审计职责(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被审计单位建立的或由外部机构以服务形式提供的一种评价活动。内部审计的职能包括检查、评价和监督内部控制的恰当性和有效性等。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是指执行内部审计活动的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可能属于内部审计部门或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类似部门。

第三章 目标

  第七条 在被审计单位设有内部审计,且注册会计师认为可能与其审计相关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
  (一)确定是否利用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特定工作;
  (二)如果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特定工作,确定该工作是否足以实现审计目的。

第四章 要求

第一节 确定是否利用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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