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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教育部、财政部等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11. 建立健全科技信用管理体系。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计划项目、基金项目的管理机构,应当为申请、执行、评估评审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建立科技信用档案,作为审批其申请项目、承担评估评审工作的依据。建立和完善科研诚信承诺制度。科技机构和科技人员在申请、执行、评估评审财政性资金资助科研项目时,应当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推进科技信用信息的共享,完善有利于诚实守信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科技机构和高等学校应当将科技信用状况作为科技人员职务聘任和职称评定中对职业道德要求的重要内容。

  五、加强科研诚信教育,提升科学道德素养
  12. 建立科研诚信教育制度。各级各类院校要将科研诚信纳入日常教育内容和活动。将科研诚信教育作为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教育的必修内容和科技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着力提高青年学生和科技人员的科学道德素养,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意识,健全人格。加强科研诚信课程和教材建设,充实教育内容,完善教育手段。重视并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和研究人才的培养。
  13. 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科研诚信教育活动。科研诚信教育是青少年思想政治教育、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教育、法制教育等的有机组成部分,要突出科学精神、科学思想、科学方法的养成教育。导师和科研项目负责人等,要充分发挥在科研诚信方面的言传身教作用。要采取宣传治学典范和明德楷模、进行案例警示教育等多种方式开展教育活动,引导科技人员严格自律并加强科学道德修养。

  六、完善监督和惩戒机制,遏制科研不端行为
  14. 建立健全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制度。政府部门、相关管理机构、科技机构和高等学校应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制定科研不端行为处理规定和程序,并设立专门渠道受理有关科研不端行为的举报。
  15. 完善防范科研不端行为的监督机制。政府部门、相关管理机构、科技机构和高等学校应强化对科研活动和科研管理主要环节的监督。充分发挥科学共同体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等,完善监督手段。
  16. 加强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惩戒。政府部门、相关管理机构、科技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要根据职责权限和有关规定,加强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力度。对经查证属实的科研不端行为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并将处理情况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必要时,依法追究其民事或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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