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调整业务范围的批复
(银监复[2009]23号)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公司开办新业务申请书》收悉。根据《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人民币业务范围调整如下:
(一)接受境外股东及其所在集团在华全资子公司和境内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二)接受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
(三)向金融机构借款;
(四)提供购车贷款业务;
(五)提供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包括展示厅建设贷款和零配件贷款以及维修设备贷款等);
(六)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售后回租业务除外);
(七)向金融机构出售或回购汽车贷款应收款和汽车融资租赁应收款业务;
(八)办理租赁汽车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