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调整业务范围的批复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调整业务范围的批复
(银监复[2009]23号)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公司开办新业务申请书》收悉。根据《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人民币业务范围调整如下:
  (一)接受境外股东及其所在集团在华全资子公司和境内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二)接受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
  (三)向金融机构借款;
  (四)提供购车贷款业务;
  (五)提供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包括展示厅建设贷款和零配件贷款以及维修设备贷款等);
  (六)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售后回租业务除外);
  (七)向金融机构出售或回购汽车贷款应收款和汽车融资租赁应收款业务;
  (八)办理租赁汽车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