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筹建中诚宝捷思货币经纪有限公司的批复
(银监复[2009]20号)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筹建中外合资货币经纪公司的申请》(中诚信托字〔2008〕第34号)等相关材料收悉。根据《
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1号)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3号)的有关规定,批准你公司筹建中诚宝捷思货币经纪有限公司。你公司应自批复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应落实中诚宝捷思货币经纪有限公司的资本金、人员、营业场所、交易设备和交易系统等事项,并完成公司章程、拟办业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工作。在筹建工作完成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我会提交开业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