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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农村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4、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加大对生态脆弱地区和生态区位重要地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研究设立国家生态补偿专项资金。鼓励和引导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开发地区对保护地区、生态受益地区对生态保护地区的生态补偿。积极探索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

  (二)深化农村改革

  1、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健全覆盖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资源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全面落实农村土地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四到户”,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在依法自愿有偿和加强服务基础上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2、有序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禁止违规多占宅基地,在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原则下,依法盘活和利用好农村现有宅基地,探索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的退出和补偿机制。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所节约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并优先满足集体建设用地。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改革试点,严格控制试点范围和试点规模,确保土地增值收益及时全部返还农村。

  3、深化农村其它改革。深入推进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等农村综合改革。全面推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大幅增加奖补资金规模。继续开展农民负担重点治理,坚决防止农民负担反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保障农民对集体财产的收益权。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强化县联合社服务功能。继续推进国有林场、国有林区改革和农垦体制改革,加快推进水利改革,有序推进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认真总结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经验,积极探索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新途径。

  (三)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的制度创新

  1、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严格履行征地程序,完善征地补偿制度。提高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水平,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的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纳入现行的城市国有土地市场统一管理,对依法取得的农村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

  2、创新金融支农体制机制。加大对农村金融政策支持力度,拓宽农村融资渠道,加快建立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资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务完善、运行安全的农村金融体系。引导农村储蓄存款主要用于农业农村,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拓展农业发展银行支农领域,扩大邮政储蓄银行涉农业务范围。坚持农业银行为农服务的方向,稳定和发展农村服务网络。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切实发挥其为农服务主力军作用。放宽农村金融准入政策,鼓励和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金融机构,加快培育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以县为单位建立社区银行,有序发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发展农村保险事业,健全农业保险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上市。

  3、推进城镇化发展的制度创新。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坚持因地制宜、分步推进,把有稳定劳动关系并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的农民工及其家属逐步转为城镇居民。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要根据实际放宽落户条件,切实落实国家有关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要求,逐步满足符合条件农村人口的落户需求。继续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大力改善对暂时不具备在城镇落户条件农民工的公共服务,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由户籍人口向常住人口覆盖。保证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并研究制定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升学考试的办法。将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以农民工、非公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等为重点,扩大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覆盖面。多渠道多形式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鼓励采取多种方式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着力解决新生代农民工问题。扩大县域发展自主权,稳步推进扩权强县改革试点,逐步提高县级财政在省级财力分配中的比重,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省直接管理县(市)的体制。依法赋予经济发展快、人口吸纳能力强的小城镇在投资审批、工商管理、社会治安等方面的行政管理权限。

  (四)扩大农业对外开放

  1、积极实施农业“引进来”战略。鼓励进口国内紧缺型资源产品,适度进口结构性短缺产品,确保国内市场供给的稳定,缓解国内资源环境趋紧压力。加强进口农产品检验检疫和质量监督管理。引导外商投资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科技升级和管理优化。合理有效利用国外优惠贷款,更加注重“引资”和“引智”相结合。完善农业外资准入和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外商经营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准入制度,保护国内农业产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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