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三级中医专科医院和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工作的通知

  (二)认真组织,按时完成
  1.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时间内完成辖区内三级中医专科医院和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等原因需延长评审时间的,应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批准。
  2.三级中医专科医院评审专家由主要负责评审“中医药服务功能”部分的外省(区、市)专家和主要负责评审“综合服务功能”部分的本省(区、市)专家组成,两部分专家的选派均由专家所在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其中,外省专家组应由来自两个省份的专家组成,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确认的中医医院评审专家库中选派,原则上每个省份派5人(管理、临床、专科、药事和护理各1人),外省专家中临床组和专科组4名专家中至少有3人为被评审专科医院本专科专家。对中医专科医院进行评审时,应选派省(区、市)卫生厅分管中医药工作的厅长、中医药管理局局长、副局长、有经验的医政处处长担任专家组组长,规模较大的中医专科医院的正职院长或业务副院长担任专家组副组长;或选派规模较大的中医专科医院的正职院长担任专家组组长。评审专家组组成及分工见附件,每组专家人数不得低于规定人数。
  3.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专家由主要负责评审“民族医药服务功能”部分的专家和主要负责评审“综合服务功能”部分的本省(区、市)专家组成,两部分专家的选派均由专家所在省级中医药(民族医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其中,评审“民族医药服务功能”部分的专家由10人组成(管理、临床、专科、药事和护理各2人),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确认的民族医医院评审专家库中遴选,原则上从外省(区、市)选派,当外省(区、市)民族医专家力量不足或外省(区、市)无被评审民族医专家时,根据实际情况,可选用本省(区、市)民族医专家,但应采取回避原则,即被评审医院的专家不在遴选之列。对民族医医院进行评审时,应选派省(区、市)卫生厅分管中医药(民族医药)工作的厅长、中医药(民族医药)管理局局长、副局长、有经验的医政处处长担任专家组长。评审专家组组成及分工见附件,每组专家人数不得低于规定人数。
  4.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工作安排,加强联系与沟通,互相配合,认真组织选派本省(区、市)参加外省评审的专家,并将专家名单提前告知被评审省份,确保评审工作按时进行。
  (三)制定方案,统筹安排
  1.请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我局2012年三级中医专科医院和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工作安排,认真制定本辖区内三级中医专科医院和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工作方案,专家选派应按附件要求进行。
  2.请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于评审开始前1周将方案报送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医院评审办公室备案,并按照备案的评审方案开展评审,因工作需要需调整评审专家的,可对评审专家组组员进行调整,但评审专家组长和评审具体安排原则上不得调整。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