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举办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上岗培训班的通知

  9.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变更,应向哪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商务部审核。
  10.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办理时限为多长?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申请及全部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商务部自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11.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应向哪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向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
  1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办理时限为多长?
  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13.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应向哪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
  成品油经营企业遗失经营批准证书,批发和仓储企业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4.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时间?
  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发证机关办理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手续。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18个月,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6个月。无故不办理停歇业手续或停歇业超过规定期限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并通知有关部门。
  对因城市规划调整、道路拓宽等原因需拆迁的成品油零售企业,经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歇业时间。
  15.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的办理时限为多长?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材料报商务部,商务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为企业补办新的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批准证书;零售企业应向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材料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16.成品油年检由哪级商务主管部门具体执行?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从事成品油经营的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商务部。
  年度检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商务部及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17.成品油经营企业应严令禁止哪些行为?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
  (二)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加油或不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
  (三)使用未经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或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加油机,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五)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六)经营走私或非法炼制的成品油;
  (七)违反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
  (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18.成品油经营企业如有违反《办法》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19.什么情况下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对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企业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一)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情节严重的。

  反垄断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何时颁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2.《反垄断法》制订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3.《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也适用《反垄断法》。
  4.《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哪些?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5.国务院设立的反垄断委员会有哪些职责?
  (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
  (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
  (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
  (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6.什么是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7.哪些垄断协议是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8.哪些垄断协议是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9.哪些行为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10.什么是经营者集中?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11.经营者集中是否需要申报?
  需要。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12.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应如何处罚?
  经营者违反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13.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应如何处罚?
  行业协会违反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14.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应如何处罚?
  经营者违反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5.经营者实施集中的,应如何处罚?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6.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不予配合的,应如何处罚?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三条,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家电下乡

  1.家电下乡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由中央和地方财政以直补方式对农民购买试点产品给予销售价格13%的补贴,以激活农民购买能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扩大农村消费,促进内需和外需协调发展。
  2.实施家电下乡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实施家电下乡,是统筹国内外两个市场的积极探索,是一项重大的支农惠农政策,是国家财政资金支持的重点由投资、出口扩展到消费领域的一项重大创新,是财政政策和贸易政策的新突破。有利于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扩大农村消费,建立起面向农村市场的工业生产和流通体系,缓解顺差过快增长,减少贸易摩擦,促进内需和外需协调发展。
  3.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企业,如何确定?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推荐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企业,并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
  4.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应向哪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中标销售企业所属销售网点,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销售家电下乡产品。
  5.各级商务部门在家电下乡实施中有哪些主要职责?
  (一)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中标销售企业及销售网点的监督管理,防止地方保护和市场垄断,协调中标生产企业的产品供应及中标销售企业的网点建设,维护家电市场流通秩序。
  (二)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均应当设立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农民及企业的举报和投诉,接到对销售网点的举报投诉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查清事实并予以处理。
  (三)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公示公告制度,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对销售网点违规信息以及举报投诉处理等情况,应当通过网络、媒体等向社会公告。
  6.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是多少?由谁承担?
  农民以及国有农、林场职工在户口所在省(区、市)内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按销售价格的13%给予财政补贴,每类补贴品种设定最高补贴限额。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新疆、内蒙古、宁夏、西藏、广西等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及“5.12”汶川地震51个重灾县,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
  7.实施家电下乡补贴的品种?
  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电脑、空调、热水器(含储水式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微波炉、电磁炉9类,摩托车已经纳入汽车下乡补贴渠道。
  国务院2010年第91次常务会议决定,允许各省(区、市)在现有9类补贴品种之外自主选择一个新增品种纳入家电下乡政策补贴范围。
  8.家电下乡产品的最高限价是如何规定的?
  家电下乡产品最高限价如下:彩电3500元,冰箱(含冰柜)2500元,手机1000元,洗衣机2000元,壁挂式空调2500元,落地式空调4000元,储水式电热水器1500元,燃气热水器2500元,太阳能热水器4000元,电脑3500元,微波炉1000元,电磁炉600元。
  9.家电下乡实施期限是多长?
  家电下乡在各地区实施的时间统一暂定为4年。山东、青岛、河南、四川等4个省(计划单列市)执行到2011年11月底。内蒙古、辽宁、大连、黑龙江、安徽、湖北、湖南、广西、重庆、陕西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从2008年12月1日开始,执行到2012年11月底。其余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从2009年2月1日开始,执行到2013年1月底。
  10.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到悬挂有“家电下乡指定店”标牌的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
  (二)每个家电下乡产品都附有与产品唯一对应的“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粘贴在产品说明书封面的指定位置;
  (三)每个家电下乡产品都粘贴有专门的家电下乡产品标识;
  (四)应当索要正规发票;
  (五)查看要购买的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价格是否超过该产品的中标最高限价。
  11.农民申领家电下乡补贴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申领家电下乡补贴应当备齐以下材料:
  (一)购买产品的发票;
  (二)购买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
  (四)购买人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没有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的,可用其它储蓄存折。
  12.哪些行为应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立即责令限期改正?
  (一)店内没有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给购买农民开具发票,未将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信息及时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造成农民申领补贴延迟或无法申领补贴。
  (三)对农民的服务要求不能及时响应,以各种理由拖延,违反国家关于家电产品“三包”规定。
  如在规定限期内没有改正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
  13.哪些行为应由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立即取消销售资格?
  (一)抽取产品标识卡,将家电下乡产品作为非家电下乡产品销售。
  (二)擅自更换家电下乡产品型号,或以家电下乡名义销售非家电下乡产品。
  (三)在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过程中虚假宣传,误导或欺骗农民。
  (四)未遵守家电下乡产品价格规定,终端销售价格高于中标价格。
  (五)私自留用标识卡,留取或复印农民户口簿、身份证等领取补贴的有关资料,录入虚假购买信息等,骗取补贴。
  14.销售网点由于不良行为造成购买农民的损失,由谁承担?
  在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过程中,销售网点由于不良行为造成购买农民的损失,由相关中标销售企业全部承担。
  15.12312受理家电下乡投诉咨询的范围包括哪些?
  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重点接收对家电下乡过程中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以次充好、虚假宣传、假借家电下乡名义坑农害农等行为,以及不履行中标承诺、市场垄断、相互压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举报投诉,向社会公众提供家电下乡方面的咨询服务。

  家电以旧换新

  1.实施家电以旧换新的目的和意义?
  实施家电以旧换新,是当前形势下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举措。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家电产业发展、增加社会就业、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保护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期限是多长?
  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推广实施期暂定为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做好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规定的从2011年起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政策的衔接工作。
  3.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4.家电以旧换新补贴的对象?
  (一)凡在实施家电以旧换新省份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具有本省户口的个人(简称购买人)将废弃旧家电交售到中标回收企业,并到中标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的,可以享受家电补贴。交售人与购买人必须一致。
  (二)在政策实施期内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的中标家电回收企业(简称回收企业),可享受运费补贴。
  (三)在政策实施期内对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完成拆解处理的拆解处理企业,可享受拆解处理补贴。
  5. 家电以旧换新购买限量?
  政策实施期间,个人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台;单位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0台。
  6.购买新家电受不受交售旧家电品种的对应限制?
  不受。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