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按照《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的要求,从紧编制项目支出预算。2013年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除党中央、国务院已确定的重大支出以及教育、科学、农业等重点支出外,其他一般性项目支出预算要严格控制。加强项目库建设,推进项目滚动管理,准确反映延续项目与上年项目对应情况。细化项目预算编制,原则上上级单位不得代编下级单位预算。充实项目储备,做好项目执行的前期准备工作,为项目预算执行奠定基础。推动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的有机结合,在报送2013年预算时,要同时报送延续项目2012年预算执行进度。2013年预算编制中继续实行前三类项目核减激励机制。
(七)积极推进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点工作。我局在申报2013年度预算时,要将2011年度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合理调整和优化年度预算支出方向和结构。对2012年部门预算中已填报绩效目标的延续项目,要继续填报绩效目标并根据实际对其修改完善,在此基础上,继续选择其他项目填报绩效目标,绩效指标要量化、可考核,提高绩效目标编报质量。
(八)加大结转和结余资金统筹使用力度。经财政部批复确认的截至2011年底的项目支出累计结余资金,除已在2012年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使用的部分之外,其余部分原则上全部统筹用于2013年预算支出。对2012年可能形成的结转资金要充分预计,并在2013年“二上”预算中全面、完整地反映。2012年延续项目有结转资金的,要视情况适当减少2013年财政拨款预算。对当年结转和结余资金比上年增加较多或长年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的单位,要适当压缩2013年财政拨款预算。
(九)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编制2013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的通知》(财综〔2012〕36号)要求,认真、如实填报住房改革支出预算。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时,应优先消化住房改革支出财政拨款结转资金、动用公房出售收入和其他资金。
(十)全面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结转资金是指财政部拨付部门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中,当年未动用或未全部使用而结转下年继续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是指财政部拨付部门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中,项目已完成或终止后的剩余资金,以及部门连续两年未动用或者连续三年未全部使用的资金。相关单位在编报2013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时,应全面清理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如实上报。其中,对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结转资金,由财政部审核确认后批复;对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由我局审核提出安排使用的意见,财政部在批复部门预算时下达。2009年12月31日前由财政部拨付部门但截至2012年6月30日未使用的资金,自2012年7月1日起不得再使用,待财政部在预算中批复相关调整使用方案后方可动用。在安排2013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时,应当优先动用和消化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结余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