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款项,就一项或一组被终止的交易以及一个终止清算计算方而言,是指该终止清算计算方在基准日本着诚信的原则,并按照商业上合理的方式确定的其为了替代该项或该组被终止的交易的主要条款(包括各方按照通用条款第五条的规定原本应在提前终止日之后支付(假定满足了通用条款第六条的全部履约前提条件)却由于提前终止日的产生未曾支付的任何款项)或者为了获得与该项或该组被终止的交易的主要条款(包括各方按照通用条款第五条的规定原本应在提前终止日之后支付(假定满足了通用条款第六条的全部履约前提条件)却由于提前终止日的产生未曾支付的任何款项)相同的经济效果而在当时的环境下产生的或会产生的损失及成本(以正数表示)或收益(以负数表示)。结算款项不包括一项或一组被终止的交易的未付款项,也不包括通用条款第十九条所列的任何杂费。终止清算计算方可以就一项或一组被终止的交易确定结算款项,但是所有这些被终止的交易加起来应当等于全部的被终止的交易。在不重复计算的前提下,终止清算计算方可以将其融资的成本,以及它为终止、清算或重建与一项或一组被终止的交易相关的任何抗风险安排而合理产生的损失以及成本(或任何收益)包括在相关的结算款项的计算内。
结算货币,是指为计算提前终止金额之目的,双方在特别条款中约定的并以此定义冠名的货币币种。双方在特别条款中未约定任何结算货币的,结算货币为人民币。
破产事件,是指通用条款第十条第(六)款所规定的事件。
潜在违约事件,是指任何经发送通知或随时间的流逝(或两者同时发生)可构成一项违约事件的事件。
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指双方通过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达成的以约定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在约定的未来某一日期交割的某一外汇对人民币的交易。
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是指双方通过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达成的,在约定的两个交割日,进行方向相反的人民币和某一币种外汇相互交换的一项交易。在前一次交换中,一方用外汇按照约定汇率从另一方换入人民币;在后一次交换中,该方再用人民币按照约定汇率从另一方换回相同币种和数量的外汇。
生效日,是指双方在特别条款中指定的并以此定义冠名的一个日期。特别条款中指定了多个以此定义冠名的日期的,本协议的生效日为以此定义冠名的最早的日期。特别条款中没有指定任何一个以此定义冠名的日期的,本协议的生效日为双方签署本协议的日期(为避免歧义,若双方在不同日期签署本协议的,则生效日为最后一方签署本协议的日期;若本协议记载的一方的签署日期与其实际的签署日期不一致或该方未在本协议上记载签署日期的,则应以其签署本协议的实际日期为准)。特别条款中指定的并以此定义冠名的日期晚于最后一方签署本协议的实际日期的,则最后一方签署本协议的实际日期为本协议的生效日。
受影响方,是指在通用条款第十一条指定的并以此定义冠名的一方。
受影响交易,是指在通用条款第十一条指定的并以此定义冠名的任何交易。
守约方,是指通用条款第十三条第(一)款指定的并以此定义冠名的一方。
特定交易,是指为适用通用条款第十条第(四)款之目的,在一方、其任何信用支持提供者或其任何适用的特定实体与对方、其任何信用支持提供者或其任何适用的特定实体之间当前存续的或今后达成的并且在特别条款中以此定义冠名的任何衍生产品交易、有价证券交易、外汇交易或其他类似的交易。特定交易不包括任何交易。
特定实体,就一方而言,是指其在特别条款中指定的并以此定义冠名的任何实体。
提前终止金额,是指通用条款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并以此定义冠名的任何款项的数值。
提前终止日,是指按照通用条款第十三条第(一)款或第十四条第(三)款所确定的并以此定义冠名的日期。
未付款项,就一个提前终止日而言,一方应收到的未付款项为对方依照通用条款第五条在提前终止日或之前在所有被终止的交易下应付给它但到该提前终止日仍尚未支付给它的所有款项;以及(在不重复计算的情况下)依据通用条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第(1)项(如双方明确排除依据该条款计算利息,则依据双方的约定)计算的利息数额。
违约方,是指通用条款第十条规定的并以此定义冠名的交易一方。
违约利率,是指(1)银行间利率或相关收款方合理证明的其因未收到相关款项而合理产生的融资成本,以二者中的较高利率数额为准;再加上(2)在特别条款中约定适用的任何额外的罚息利率(双方未就此约定有额外的罚息利率的,罚息利率为零)。
违约事件,是指通用条款第十条规定的任何事件。
信用支持提供者,就一方而言,是指其在特别条款中指定的并以此定义冠名的任何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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