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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同业拆借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

  4.3.5交易双方根据交易合同进行资金清算。交易合同对交易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交易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4.3.6交易合同一方违约的,违约方应根据双方约定向对手方承担违约责任。

  4.4成交修改或撤销
  双方就当日达成的交易一致同意修改或撤销的,可以在闭市前向同业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加盖单位或部门公章,传真至同业中心指定传真号码,并通过电话联系同业中心指定人员进行通知和确认。同业中心对交易双方的申请单进行核对,核对一致的,方可修改或撤销该笔交易。

  4.5风险管理服务
  4.5.1交易系统根据交易成员所设交易额度进行成交前检验。拆借金额超过其所设额度的,交易系统不予确认成交。
  4.5.2交易额度是指交易成员在交易系统中设定的单笔或总体最大拆借金额。交易成员应设定交易成员间授信额度、交易用户交易额度、分支机构交易额度(仅指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且该分支机构亦属于拆借交易成员)以及其他交易系统可以控制的交易额度。

  4.6清算服务
  4.6.1交易成员可选择同业中心为其提供清算服务。
  4.6.2交易成员可以通过交易系统查询本机构的清算信息。

第五章 交易信息



  5.1同业中心或者同业中心授权的信息服务机构向交易成员提供信息服务。

  5.2交易成员可通过同业中心交易系统实时获得本方信息和市场信息,可通过同业中心信息服务系统获得市场信息、交易成员披露的信息以及交易成员基础资料等信息。

  5.3同业中心系统所产生交易信息的知识产权归同业中心所有。未经同业中心授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使用、传播或经营。

第六章 应急交易



  6.1交易成员因系统或网络故障而无法利用交易系统报价或成交的,可以向同业中心申请进行应急交易,同业中心根据申请代其在交易系统中进行相应操作,交易成员对同业中心据其申请进行的操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6.2交易成员必须在工作日16:20以前向同业中心提出应急交易申请。

  6.3交易成员无法在交易系统中发出意向报价,申请应急报价的,应填写《应急报价申请单》;交易成员无法在交易系统中修改或撤销已发出的意向报价,申请应急修改或撤销的,应填写《修改/撤销报价申请书》。

  6.4交易成员无法使用交易系统,但已通过传真、电话等方式自行达成交易,申请应急成交的,应填写《应急成交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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