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由原中国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深圳)以及中信嘉华银行有限公司原在内地分行改制的中信嘉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开业的函
(银监函[2008]38号)
中国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深圳)、中信嘉华银行有限公司:
中信嘉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筹备组负责人谢国震先生2007年11月12日和2008年1月18日签署的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批准由原中国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深圳)以及中信嘉华银行有限公司在内地分行改制的、由中信嘉华银行有限公司(CITIC Ka Wah Bank Limited)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中信嘉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开业,具体批复如下:
一、批准中信嘉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总行在深圳市开业,中文名称为:中信嘉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外文名称为:CITIC Ka Wah Bank (China) Limited;营业地址为: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01号华润大厦11楼1101-1103单元;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其中50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由原中国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深圳)资本金划转,70.95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由原中国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深圳)资本溢缴划转,20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由中信嘉华银行有限公司原在内地分行营运资金划转, 29929.05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由中信嘉华银行有限公司拨付;核准陈许多琳(Chan Hui,Dor Lam Doreen)中信嘉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任职资格,核准谢国震(TSE,Kwok Chun)中信嘉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行长的任职资格。
该行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下列范围内经营对各类客户的外汇业务以及对除中国境内公民以外客户的人民币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办理国内外结算;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代理保险;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