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发行次级定期债务的批复
(银监复[2007]562号)
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
《关于定向募集次级定期债务的请示》(余合银〔2007〕20号)和《余姚农村合作银行关于申请发行次级定期债务的补充报告》(余合银〔2007〕4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以私募方式发行2.5亿元人民币的次级定期债务,并按照《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年第11号,以下简称2007年第11号令)等有关规定计入附属资本。
二、你行发行和管理次级定期债务应严格遵守2007年第11号令的有关规定。
三、你行应于次级定期债务发行完毕后一个月内将有关发行情况向银监会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