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
(2004年第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4年3月12日正式收到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大陆双酚A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日本、俄罗斯、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国内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企业的双酚A产量在2002年和2003年度均占中国大陆总产量的50%以上。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供了一家支持申请的双酚A生产企业支持该申请的声明及其产量,申请企业和支持企业双酚A产量总和在2002年和2003年度均占中国大陆总产量的100%。综上审查结果,该申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11条、第
12条和第
17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14、
15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16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04年5月12日起对原产于日本、俄罗斯、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