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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由原荷兰银行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分支机构改制的荷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开业的函


  批准荷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界支行开业,中文名称为:荷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界支行;外文名称为:ABN AMRO Bank (China) Co., Ltd. Shanghai New World Tower Sub-branch;营业地址为:上海市卢湾区淮海中路300号香港新世界大厦5001-5002室及2202B室;核准刘峰(Feng Liu)该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营运资金为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该支行承继原荷兰银行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界支行获准经营的全部业务;该支行在其上海分行获准的业务范围内经授权开展业务。原荷兰银行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界支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等相关手续。

  批准荷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上海钻石交易所支行开业,中文名称为:荷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上海钻石交易所支行;外文名称为:ABN AMRO Bank (China) Co., Ltd. Shanghai Shanghai Diamond Desk Sub-branch;营业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28单元;核准姚枚该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营运资金为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该支行承继原荷兰银行有限公司上海上海钻石交易所支行获准经营的全部业务;该支行在其上海分行获准的业务范围内经授权开展业务。原荷兰银行有限公司上海上海钻石交易所支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等相关手续。

  批准荷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港汇支行开业,中文名称为:荷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港汇支行;外文名称为:ABN AMRO Bank (China) Co., Ltd. Shanghai Grand Gateway Sub-branch;营业地址为:上海市虹桥路1号港汇广场A座28楼、48楼及23楼2307室;核准陆玮该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营运资金为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该支行承继原荷兰银行有限公司上海港汇支行获准经营的全部业务;该支行在其上海分行获准的业务范围内经授权开展业务。原荷兰银行有限公司上海港汇支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等相关手续。

  五、批准荷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开业,中文名称为:荷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外文名称为:ABN AMRO Bank (China) Co., Ltd. Shenzhen Branch;营业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02号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36楼3609-11单元;核准揭晓波该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营运资金为10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该分行承继原荷兰银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获准经营的全部业务;该分行业务范围与其总行相同,并在其总行获准的业务范围内经授权开展业务。原荷兰银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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