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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2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上市公司2012年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包括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以及带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意见),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向本所提交相关文件。

  五、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六、上年同期未编制、披露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的上市公司,在本次半年报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中可不披露上年同期比较数据及相关增减指标。

  七、上市公司在本次半年度报告中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规定的要求,在半年度报告披露之前或披露同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予以披露。

  八、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涉密人员在本次半年报编制期间对其内容负有保密义务,在半年报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半年报的内容。

  如果上市公司2012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11.3.5条、第11.3.6条的规定披露业绩快报。

  本所鼓励报告期业绩出现净利润为负值或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变动的上市公司及时发布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

  九、上市公司应密切关注外部环境、行业发展趋势以及自然灾害对公司的影响,并在半年度报告“董事会讨论与分析”部分充分披露导致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变动的具体因素及影响数,说明公司面临的主要问题、风险以及下半年的业务发展计划和风险应对措施。

  十、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要求,在半年度报告中增加披露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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