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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2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仅以现金分红方式的除外);

  (二)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十一、上市公司应对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进行检查,如果未对利润分配形式、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等具体政策予以明确的,应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并最迟应于本次半年报披露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上市公司应在本次半年报的“董事会报告”中详细披露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2011年度期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但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上市公司,还应披露相关未分配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是否已产生收益、实际收益与预计收益不匹配的原因等信息。

  十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应在披露本次半年报的同时,在指定网站披露该独立意见。

  存在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在2012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发生时间、占用金额、发生原因、偿还金额、期末余额、预计偿还方式、清偿时间、责任人以及董事会拟定的解决措施。

  十三、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在本次半年报“重要事项”中增加披露具体内容:

  (1)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

  (2)公司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报告期提出或实施股份增持计划的;

  (3)存在按本所相关规定应披露的报告期证券投资或衍生品投资的;

  (4)存在按本所相关规定应披露的报告期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

  十四、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要求,在半年报中增加披露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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