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冶金科工集团公司,出资39200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为65.32%;
(二)中冶集团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出资4000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为6.67%;
(三)中冶集团重庆钢铁设计研究总院,出资4000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为6.67%;
(四)武汉钢铁设计研究总院,出资4000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为6.67%;
(五)中国冶金建设集团鞍山焦化耐火材料设计研究总院,出资4000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为6.67%;
(六)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出资2400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为4%;
(七)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资2400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为4%。
六、批准中冶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经营以下人民币业务:
(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五)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六)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七)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八)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九)从事同业拆借。
七、核准中冶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董事、董事长邹宏英
董事邵金辉
董事林锦珍
董事陈文龙
董事刘景春
董事阎代龙
董事余祖灿
董事、总经理周小杰
董事、副总经理刘洪民
八、批准《中冶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章程》。
九、接此批复后,你公司应按照《办法》和
《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办理中冶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等有关手续,并在60日内到北京银监局领取新的《金融许可证》。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