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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局关于发布《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验船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验船公司许可批文有效期不超过五年。验船公司应在有效期限届满前60天申请换发验船公司许可批文。
  申请换发验船公司许可批文,需提交的材料和许可程序与申请开业的要求相同,但申请材料的内容未发生变化的只需做出书面说明。
  第十六条 验船公司需要设立分支机构的,可在提交筹建报告时一并说明。取得验船公司许可批文后需要增设分支机构的,按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四条设立验船公司的申请及许可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验船公司取得验船公司许可批文后,应立即到验船公司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验船公司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代码证书》或其分支机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代码证书》后,应于20个工作日内将营业执照和代码证书报主管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验船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注册资本总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超过部分按5%提取,存入主管机关指定的银行。保证金仅用于验船公司发生检验责任事件时开展调查活动所支付的相关费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验船公司开业后应当始终保持其满足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八条规定要求,并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公平合法地开展船舶检验活动。验船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机关责令其整改;有第(一)项情形的,主管机关还可以撤销其许可批文:
  (一)丧失本办法规定要求的条件;
  (二)无正当理由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三)其所属船舶检验机构被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备忘录组织列入监督检查黑名单;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二十条 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及其设立的验船公司应当对其检验人员及其检验活动和签发的证书或证明文件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船舶在营运中被海事部门发现与船舶检验质量有关的缺陷,验船公司应及时派验船师到现场协助纠正。
  第二十一条 验船公司应当于每年一月上旬,向主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检验业务统计资料及相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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