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筹建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函
(银监函[2007]2号)
日产自动车株式会社、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建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
根据《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和《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监发〔2003〕23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批准筹建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筹建工作须在收到此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期间应落实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资本金、人员、营业场所等事项,并完成公司章程、拟办业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工作。筹建工作完成后,应按照《办法》和《细则》的有关规定向银监会提交开业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