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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物资采购管理规定(2005)

  (三)物资招标公告、招标(谈判)文件,报有关事业部门和军需物资油料部门备案;
  (四)物资采购合同副本,报有关事业部门、财务部门和军需物资油料部门备案;
  (五)其他文件和事项,根据需要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下列物资采购文件和采购事项应当报有关部门审批:
  (一)变更物资采购方式,报军需物资油料部门审批;
  (二)物资采购合同草案,报有关事业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批;
  (三)物资采购合同的变更、中止、终止,报有关事业部门、财务部门审批;
  (四)其他文件和事项,根据需要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六章 采购方式

  第二十六条 军队物资集中采购主要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询价;
  (五)单一来源采购。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物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一)物资达到一定规模、无保密要求的;
  (二)供应商有一定数量、存在市场竞争的;
  (三)物资通用性强、有明确的技术标准和规格要求的;
  (四)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公开招标有时间保证的;
  (五)可以以价格为基础做出中标决定的。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不宜公开招标的物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军事秘密的;
  (二)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占采购总价值比例过大的。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不宜招标的物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一)招标后无供应商投标或者无合格标的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无法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无法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三十条 采购的物资规格和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物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获得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无法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满足原有物资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采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七章 采购程序

  第三十二条 军队物资集中采购,应当按照编制采购预算、下达采购计划、组织实施采购、进行质量验收、集中支付资金的程序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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