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物资采购人员资格认证由总后勤部军需物资油料部统一组织。具体考核认证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采购机构工作人员、谈判小组成员、询价小组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军队物资采购活动中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机构工作人员、谈判小组成员、询价小组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军队物资采购活动中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十七条 军队物资招标应当由取得招标资格的军队物资采购机构组织实施。招标资格认证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评审专家与供应商
第十八条 军队物资采购机构采用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等方式采购物资,应当聘请专家参与物资采购的评审工作。
第十九条 军队物资采购评审专家的遴选,采用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获得评审专家资格的,纳入军队物资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
军队物资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军队物资采购实行供应商准入制度。获得准入资格的供应商,纳入军队物资供应商库管理。
军队物资供应商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军队物资采购的,物资采购机构应当要求其提交联合协议,明确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和军队规定,弄虚作假,不按合同履行义务的供应商,军需物资油料部门和采购机构应当逐级报总后勤部军需物资油料部,由总后勤部军需物资油料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军内定期公示,1至3年内禁止其参加军队物资采购活动。
第五章 备案与审批
第二十三条 军队物资采购文件和采购事项,实行备案与审批制度。
第二十四条 下列物资采购文件和采购事项应当报有关部门备案:
(一)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等文件,报上一级有关部门备案;
(二)物资集中采购目录,报上一级财务部门和军需物资油料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