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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审批独立学院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审批独立学院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工作的通知
(学位办[2008]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4月1日正式施行。为落实《办法》有关独立学院规范管理、独立授予学士学位等规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经教育部批准正式设立的独立学院,应当与本行政区域内其他经批准设置的普通本科高等院校一起,纳入本委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规划,并会同省级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对独立学院教学、管理以及制度建设予以跟进和指导。

  二、各省级学位委员会依据本委已经制定并实施的普通本科高等院校新增学士学位单位的规定和工作方案,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及时受理、审批独立学院获得授予学士学位资格的申请。

  三、依据《办法》进行了调整和充实、达到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条件并经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的独立学院,从2008年秋季入学的学生开始,以独立学院的名称颁发学士学位证书。2008年以前入学的学生,由独立学院组织申请其他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学士学位,请你们协调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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