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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六、期限
  1. 监理期限: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 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 订立地点:                 。
  3.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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