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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

  师以下作战部队、试验训练部队和保障部队,原则上不编制文职干部。
  第八条 编制文职干部的单位和职务另行颁布。

第三章 文职干部的来源和培训

  第九条 文职干部的来源:
  (一)军队院校毕业学员;
  (二)地方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
  (三)现役军官;
  (四)地方专业技术干部。
  第十条 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文职干部在职学习,有计划地安排文职干部进修深造。

第四章 文职干部的职务和职务等级

  第十一条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文职干部专业技术职务设高、中、初三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名称和档次,按国家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从事非专业技术工作的文职干部的职务名称按编制执行。其职务等级分为:正局级、副局级、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一级科员、二级科员、办事员。

第五章 文职干部的任免、晋升和奖惩

  第十三条 文职干部职务的任免权限:
  (一)正局级干部职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任免;
  (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副局级、正处级干部职务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大军区、军兵种或相当大军区级单位正职首长任免;
  (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副处级、正科级干部职务由有任免权的军级单位正职首长任免,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也可由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权的师级单位正职首长任免;
  (四)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副科级以下干部职务由有任免权的师(旅)级单位正职首长任免。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干部专业技术职务的晋升和非专业技术干部职务等级的晋升,按国家和军队颁布的有关条例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首长、政治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对文职干部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职务和工资等级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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