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军队车辆发生事故后,对肇事驾驶员需吊销驾驶证或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军队有关部门处理;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军事司法机关处理。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可以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十八条 对重大军车事故,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应当组织召开驻军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现场会,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训。
第六十九条 军车事故的经济赔偿,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管理过往军人
第七十条 过往军人指途经或者暂住城市的军人。
第七十一条 过往军人必须携带身份证件和规定的其他证明。
第七十二条 过往军人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军队的条令、条例和当地政府与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三条 过往军人除执行任务需要外,严禁携带武器、弹药。
过往北京的军人,因执行任务确实需要携带武器、弹药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关于严格控制武装部队、运输武器弹药通过和进入北京市的规定》。如有违反,北京卫戍区应当予以扣留审查,交其所在单位严肃处理。
过往其他城市的军人,因执行任务确实需要携带武器、弹药,由师以上领导机关批准;携带武器、弹药的手续必须完备。如有违反,当地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扣留审查,交其所在单位严肃处理。
第七十四条 过往军人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及时派人核查情况,并向有关部门交涉处理。
第七十五条 过往军人携带的武器弹药、秘密文件、贵重物品被抢劫、盗窃、诈骗或者遗失时,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并派人协同查处。
第七十六条 过往军人因路费不足要求帮助时,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在查实后,帮助解决。过往军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本人及时归还借款。
第七十七条 过往军人发生危重疾病需要就地急诊时,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及时帮助其就医治疗,并通知其所在单位来人处理。
第七十八条 过往军人突发精神病时,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及时将其收留看护,并通知其所在单位领回。有条件的,可以暂送精神病医院。
第七十九条 过往军人请求代为保管所携带的武器弹药、秘密文件和贵重物品时,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应当给予暂时保管,并办理暂存手续。
第八十条 过往军人遇有其他困难时,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应当视情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七章 警卫勤务
第八十一条 本章规定的警卫勤务,指根据上级指示,由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的警卫勤务。
第八十二条 警卫勤务分为常设警卫勤务和临时警卫勤务。常设警卫勤务按照《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