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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五条 工程技术档案建档材料一般编制一式三套,建设单位自留一套,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分别送当地档案局、项目上级主管部门各一套。工程技术档案建档材料除设计图纸外,其他可用复印件,原件留建设单位妥善保管。

第六章 概算、预算、决算管理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建设项目概算、预算、决算管理。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管理人员应熟悉工程概算、预算定额及相关税费标准和规定,掌握概算、预算、决算的编制和审查方法。通过各种方式,调查了解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市场行情,杜绝高估冒算。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概算包括建设项目从建设前期准备工作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为止的全部建设费用,是控制建设项目造价、编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编制概算,应当组织工程、技术、财务会计等部门的相关专业人员对编制的概算进行审核,重点审查编制依据、项目内容、工程量的计算、定额套用等是否真实。

  第三十九条 批准的概算,为建设项目投资限额,一般不作调整。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建设单位可按原审批程序申请调整。

  (一)国家、地方政府下达调整基本建设有关费率、税率的;

  (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因市场价格变化对原概算影响较大的;

  (三)经原审批机关同意的设计变更而相应增减投资的。

  第四十条 预算是根据设计施工图、预算定额、取费标准、材料价差等编制的,是拨付工程款的依据之一。建设单位应根据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及预算定额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认真编制预算,应当组织工程、技术、财务会计等部门的相关专业人员对编制的预算进行审核。

  第四十一条 工程决算是反映基本建设项目实际造价和投资效果的文件,包括竣工决算总表、交付使用资产表和决算说明书。

  第四十二条 编制工程决算时,建设单位应组织力量就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竣工结算,按照招标文件、合同、预算、竣工图、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签证、隐蔽工程验收等资料,逐项审核工程量增减并拒绝不合理签证。对自购材料和设备,应按签证手续办理结算,抵冲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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