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国巴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函
(银监函[2004]250号)
法国巴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你行行长谢海涛先生2003年12月24日致我会的函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兹批复如下:
批准法国巴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55500万元人民币增至6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外汇资本由40100万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调减至40000万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差额部分结汇后转增人民币资本;人民币资本由15400万元人民币增加到20000万元人民币,增加部分中100万元由上述外汇资本结汇后转增,其余部分由母
公司法国巴黎银行以自由兑换货币结汇后拨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