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杭州市萧山区等六家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开办外汇业务的批复
(银监办发[2004]131号)
浙江银监局:
《关于萧山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外汇业务开业的请示》(上海银发〔2003〕175号)、《关于余姚市等5家农村信用联社外汇业务开业和奉化市农村信用联社申请开办外汇业务的请示》(上海银发〔2003〕261号)、《关于温州市郊和台州温岭市农村信用联社外汇业务开业的请示》(上海银发〔2003〕277号)已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杭州市萧山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温州市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温岭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平湖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上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义乌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萧山、温州市郊、温岭、平湖、上虞、义乌联社)开办外汇业务的筹备工作经验收合格,同意萧山、温州市郊、温岭、平湖、上虞、义乌联社外汇业务开业。
二、萧山、温州市郊、温岭、平湖、上虞、义乌联社开办外汇业务的具体范围核准如下:
(一)外汇存款;
(二)外汇贷款;
(三)外汇汇款;
(四)国际结算;
(五)外汇拆借;
(六)资信调查、咨询和见证业务。
三、萧山、温州市郊、温岭、平湖、上虞、义乌联社开办涉及结汇、售汇业务事项,请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结售汇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62号)精神,向联社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四、萧山、温州市郊、温岭、平湖、上虞、义乌联社对所办外汇业务独立承担风险。萧山、温州市郊、温岭、平湖、上虞、义乌联社所辖分支机构经授权可以办理外汇业务。萧山、温州市郊、温岭、平湖、上虞、义乌联社辖内各农村信用社可以代理联社办理外汇业务。
五、你局应严格按照有关监管规定,对萧山、温州市郊、温岭、平湖、上虞、义乌联社的外汇业务经营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