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宁波市余姚、慈溪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开办外汇业务的批复
(银监办发[2004]130号)
宁波银监局:
你局《关于宁波市余姚、慈溪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开办外汇业务的请示》(甬银监发〔2003〕3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宁波市余姚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慈溪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余姚、慈溪联社)开办外汇业务的筹备工作经验收合格,同意余姚、慈溪联社外汇业务开业。
二、余姚、慈溪联社开办外汇业务的具体范围核准如下:
(一)外汇存款;
(二)外汇贷款;
(三)外汇汇款;
(四)国际结算;
(五)外汇拆借;
(六)资信调查、咨询和见证业务。
三、余姚、慈溪联社开办涉及结汇、售汇业务事项,请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结售汇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62号)精神,向联社所在地外汇局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