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太仓市等五家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开办外汇业务的批复
(银监办发[2004]129号)
江苏银监局:
《关于太仓市和宜兴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开办外汇业务的请示》(南银发〔2003〕107号)、《关于常州市武进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开办外汇业务的请示》(南银发〔2003〕124号)、《关于丹阳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开办外汇业务的请示》(南银发〔2003〕157号)、《关于常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办外汇业务的请示》(苏银监发〔2004〕27号)已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江苏省太仓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宜兴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武进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丹阳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常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太仓、宜兴、武进、丹阳、常州市郊联社)开办外汇业务的筹备工作经验收合格,同意太仓、宜兴、武进、丹阳、常州市郊联社外汇业务开业。
二、太仓、宜兴、武进、丹阳、常州市郊联社开办外汇业务的具体范围核准如下:
(一)外汇存款;
(二)外汇贷款;
(三)外汇汇款;
(四)国际结算;
(五)外汇拆借;
(六)资信调查、咨询和见证业务。
三、太仓、宜兴、武进、丹阳、常州市郊联社开办涉及结汇、售汇业务事项,请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结售汇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62号)精神,向联社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四、太仓、宜兴、武进、丹阳、常州市郊联社对所办外汇业务独立承担风险。太仓、宜兴、武进、丹阳、常州市郊联社所辖分支机构经授权可以办理外汇业务。太仓、宜兴、武进、丹阳、常州市郊联社辖内各农村信用社可以代理联社办理外汇业务。
五、你局应严格按照有关监管规定,对太仓、宜兴、武进、丹阳、常州市郊联社的外汇业务经营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