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青岛市市区等三家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开办外汇业务的批复
(银监办发[2004]128号)
青岛银监局:
你局《关于青岛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等机构正式开办外汇业务的请示》(青银监发〔2003〕2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青岛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青岛市城阳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即墨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青岛市区、城阳、即墨联社)开办外汇业务的筹备工作经验收合格,同意青岛市区、城阳、即墨联社外汇业务开业。
二、青岛市区、城阳、即墨联社开办外汇业务的具体范围核准如下:
(一)外汇存款;
(二)外汇贷款;
(三)外汇汇款;
(四)国际结算;
(五)外汇拆借;
(六)资信调查、咨询和见证业务。
三、青岛市区、城阳、即墨联社开办涉及结汇、售汇业务事项,请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结售汇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62号)精神,向联社所在地外汇局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