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鞍山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迁址的批复
(银监办发[2004]124号)
辽宁银监局:
《关于鞍山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迁址的请示》(沈银发〔2003〕138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鞍山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由鞍山市迁至上海市。
二、该公司应自文到之日起60日内,持本批复到其所在地银监分局缴销其原《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正、副本),到上海银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及营业执照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