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美国瑞丰银行有限公司设立上海代表处的函
(银监函[2004]198号)
美国瑞丰银行有限公司:
你行董事长于大潍先生2004年1月6日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
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兹批准美国瑞丰银行有限公司在上海设立代表处,代表处中文名称为:美国瑞丰银行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外文名称为:The Summit National Bank(U.S.A.)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