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韩国中小企业银行在华机构变更中文名称的函
(银监函[2004]28号)
韩国中小企业银行有限公司:
你行行长金锺昶先生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外国银行在华分支机构中文名称的通知》(银监通〔2003〕27号)的有关规定,兹批复如下:批准韩国中小企业银行天津分行中文名称变更为韩国中小企业银行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批准韩国中小企业银行青岛分行中文名称变更为韩国中小企业银行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上述机构其他事项不变。
上述机构须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