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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珠海格力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范围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珠海格力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范围的批复
(银监复[2003]78号)


广东银监局: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核定珠海格力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范围的请示》(广州银报〔2003〕100号)收悉。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3号)和《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内部转账结算业务审批规定〉的通知》(银发〔2000〕341号),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珠海格力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以下业务:

  (一)吸收成员单位3个月以上定期存款;

  (二)同业拆借;

  (三)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四)办理集团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五)办理成员单位商业汇票的承兑及贴现;

  (六)办理成员单位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七)有价证券、金融机构股权及成员单位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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