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初任培训是指对新录用人员,即经考试录用、转业进入财政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开展的培训。初任培训在试用期间进行,时间不少于20天。
第八条 任职培训(岗位培训)是指对晋升司、处级职务人员,按照相应职位的要求所进行的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15天。
第九条 专门业务培训是指根据财政工作需要而进行的业务及技能方面的培训。培训时间和方式视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条 更新知识培训是指对在职人员以更新、补充、拓宽相关知识为目的的培训。每人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7天。
第三章 培训形式
第十一条 财政部公务员培训采取脱产培训和非脱产培训两种形式。
第十二条 脱产培训。脱产培训可以在国内组织进行,也可以在国外组织进行。主要包括:
一、初任培训和任职培训(岗位培训)。
二、业务技能培训。
三、专题讲座和研讨班、培训班等形式的培训。
四、国际合作培训。
第十三条 非脱产培训是公务员培训的一种重要形式。主要包括:
一、业余培训班。即不占用工作时间,利用晚上和周末时间进行的培训。
二、网上培训。即通过网络进行的学习培训。
三、自学。即根据需要向公务员提供音像和文字培训教材、资料,用于自学。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财政部公务员培训的指导机构是人事教育司,管理和组织实施机构是干部教育中心,部内各司局是培训的协作配合机构。
第十五条 人事教育司在公务员培训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财政部公务员培训的有关政策;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选派司、处级干部参加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等部门组织的专项培训和出国培训;
三、为公务员发放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的《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