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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税费改革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按照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检查组可通过进村入户、查阅有关账表、召开座谈会、听取农户意见等形式进行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相关检查表格。各级税改小组及税改办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不断改进监督检查方式。
  第十三条 被检查单位应按照检查要求和内容,如实提供检查所必需的账簿、单据、文件以及相关资料,如实反映相关情况,积极配合检查工作,不得拒绝、拖延、阻挠。监督检查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十四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组应当及时与有关单位交换意见,督促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对整改情况实行限时上报制度。同时,各级税改办要建立跟踪督查和结果反馈制度,督促有关单位将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结束后,检查组要向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的税改办提交书面检查报告,由税改办汇总整理后,向同级税改小组提交检查报告。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秉公办事,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自律,认真做好检查工作。

第四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对在农村税费改革监督检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改革政策落实不到位或查处群众信访不力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税改办对相关单位提出批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借故拖延整改的,由同级税改小组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对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规定,引发涉及农民负担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税改办提请有关部门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2]19号)及相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同时,由同级税改小组进行通报批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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