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税费改革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各级税改办在同级税改小组的领导下,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税费改革的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制定农村税费改革监督检查的工作制度、办法和方案;
  (三)研究、分析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向同级税改小组提交检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指导、督促下级税改办做好农村税费改革监督检查工作;
  (五)监督检查下级税改办对信访的受理、处理和备案情况;
  (六)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二)各项配套改革措施的制定、执行和落实情况;
  (三)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
  (四)控制乡镇行政和事业单位人员进口的情况;
  (五)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和工作机构的建立健全情况;
  (六)对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情况;
  (七)与农村税费改革有关的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发生、处理和整改情况;
  (八)巩固改革成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工作机制的建立情况;
  (九)对群众反映农村税费改革问题的信访举报件的查处情况;
  (十)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三章 监督检查的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 监督检查包括年度检查和专项检查。年度检查是按照财政年度对农村税费改革各项工作进行的全面检查。专项检查是按照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部署或工作需要,对重大政策落实情况或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的专项检查。监督检查采取全面检查与重点督查、定点检查与随机抽查、明察与暗访、检查与督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各级税改办应当根据当年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和方案,并与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大检查相衔接。
  第十条 除以暗访方式进行的检查外,其他检查应在实施检查的7个工作日前通知被检查单位。通知内容包括检查的范围、内容、时间、组成人员、具体要求等。
  第十一条 农村税费改革监督检查应当成立检查组,检查组应当不少于3人,并确定检查组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组由税改办及成员单位工作人员组成,必要时可抽调部分下级税改办人员参加。抽调下级税改办人员参加时,实行交叉检查。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