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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税费改革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税费改革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农改[2005]6号 2005年5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总体运行平稳,进展顺利,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效,大幅度减轻了农民负担,改善了农村干群关系,规范了农村税费制度,带动和促进了农村上层建筑的调整和完善,维护了农村的社会稳定,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但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改革试点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估计不足,思想认识不到位,基础工作不扎实,政策措施落实不全面,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长效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致使个别地区农村“三乱”有所抬头。为进一步做好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巩固和发展改革成果,建立健全农村税费改革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制定了《农村税费改革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农村税费改革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建立健全农村税费改革监督检查制度,督促和指导各地切实做好农村税费改革工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税费改革监督检查,是指对农村税费改革过程中改革政策执行情况,群众信访办理情况,以及指导、协调和督促试点地区做好改革工作等情况而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各级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或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税改小组)领导本辖区的农村税费改革监督检查工作,各级税改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税改办)具体负责农村税费改革监督检查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各级税改小组及税改办实施监督检查,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工作要求,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第二章 监督检查的权限和内容

  第五条 农村税费改革监督检查的依据,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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