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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水利规划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政府职责的重要手段,是水利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重要基础,是制定和安排水利建设计划、制定水资源管理制度与政策、规范各项水事活动的重要依据。要突出水利规划的时效性和约束力,强化水利规划对水利建设和涉水事务社会管理的法规性作用。

  第六条 水利规划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利规划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本流域有关水利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水利规划管理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中的规划计划部门负责对本级水利规划的归口管理,其他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有关水利规划的具体组织指导工作。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水利规划体系

  第七条 水利规划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的国家、流域和区域三级,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两类为基本框架,形成各类规划定位清晰、功能互补、协调衔接的水利规划体系。

  以水利规划体系基本框架为基础,结合水利规划工作实际,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需要,水利规划分为国家规划、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国家规划包括战略规划、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流域规划包括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包括发展规划、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水利规划体系基本框架下,组织制订本级负责管理的水利规划体系名录,按程序确定后作为规划编制工作的依据。

  第八条 战略规划是指在国家层面,根据国家经济社会总体战略布局,为有效应对一定时期内防洪减灾、水资源利用、生态与环境保护等领域的重大挑战,保障国家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粮食安全、生态安全,研究制定战略目标、总体部署和对策措施。战略规划通常规划期为20~30年及以上,一般每10~15年进行修订或重新制定。

  第九条 发展规划是指在国家、区域层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中长期水利发展与改革管理的总体思路、总体目标和阶段目标、水利发展与改革管理任务、重大工程建设布局、实施计划及保障措施等。发展规划通常规划期为5~10年,一般每5年编制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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